一线教师心声:惩戒权只有穿上法律这层“防护衣”老师才敢用 | 两会关注
民小编说
前天,我们微信推出了今年两会备受网友关注的几条教育提案,其中,后台反响最热烈的就是“明确教育惩戒权”这条了。
近几年,每年都有代表提出归还、明确教师惩戒权,很多老师表示支持,但小编在网上听到了另一种戏谑的声音:你们敢给,我还不敢要呢!由于教育惩戒权迟迟没有立法,教师作为个体实施惩戒必然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不敢管学生已成为普遍现象,这也让很多真正负责任的老师“心塞”。一起来看看北京四中这位老师怎么说。
01
惩戒权是教师应有的管理权利
2018年在网络上引发热议的河南省西平县教师的“辞职信”以及刷爆朋友圈的文章《学生课上大闹,老师管教,家长拉横幅举报……》,都折射出在追求祥和、提倡快乐、崇尚鼓励的教育生态中,丧失了必要惩戒权的教师们的无奈。
苏联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说过:“适当的惩罚,不仅是教育者的权利,也是教育者的义务。”瑞士著名心理学家皮亚杰认为,儿童的道德发展是一个从他律到自律的过程。中小学生正处于他律阶段,适当的惩戒能够帮助学生规范行为,重新树立规则意识。
一个孩子的成长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同管教。作为儿童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管教无疑是最直接的。但由于种种原因,今天父母管教缺位的情况时有发生,家庭教育未能起到应有的管教作用,如果在学校里教师再丧失了惩戒权,对一些孩子没有了必要的威慑,任凭这样的孩子无所顾忌地发展下去,走向社会恐怕只有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才能管得了他们了。因此,惩戒的正确实施不是在损害学生的利益、侮辱学生的人格,反而能起到保护学生身心、帮助学生健康成长的作用。
再有,学校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必须有严格的纪律,才能保障绝大多数孩子的受教育权利。倘若个别学生严重干扰教学秩序,学校和教师应该而且必须进行管教,一般管教不成也必须有所惩戒,这是学校教育的要求和责任。但前提是学校和教师必须被赋予合法惩戒的权利,否则“学闹”“校闹”就会打着“维权”的旗号,让学校心塞,让教师心寒,让教育蜕变成单纯的“服务业”……
02
教育惩戒必须要“有法可依”,这是对教师的必要保护
必须有一定的惩戒权,这在今天的教师圈多少有了一些共识,但今天教育惩戒难于实施的根源在于“无法可依”。
目前,我国现行的多数法律、法规都没有明文规定教师的惩戒权。2009年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明确了班主任有批评学生的权利,批评更多的是指表达一种不认同的态度,与有措施和威慑力的惩戒还相去甚远;2016年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中,提出了必须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中小学生依法依规“采取适当的矫治措施予以教育惩戒”,要“充分发挥教育惩戒措施的威慑作用”。
但遗憾的是,这份文件却未对教育“惩戒措施”进行细致的指导和界定。2016 年底山东省青岛市颁布了《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首次以立法形式提出“教育惩戒”概念。但无论是我国宪法,还是《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的上位法,都没有提出“教育惩戒权”。
由此可见,没有过硬的法律依据是“教育惩戒权”无法实施的首要问题。
但即使是教师有了部分法规作为惩戒的依据,教师就敢动用惩戒权吗?我相信多数教师还是不敢,只能批评几句,因为根本没有一个规范化的条文指导教师实施惩戒权,教师如果想惩戒只能自己来。这时,个体的教师无疑被推到了最前面,一切行为都是教师自己决定的,行为是对是错,都要由教师来承担后果,这就有很大的法律风险。
在现代社会,任何权利,不管大小,都要有法律的授权和详细界定,这是保障权利不被滥用的基础,也是对包括权利实施者在内的各当事方的保护。事实上,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通过立法或司法判决对教育惩戒的原则和形式作出了明确规范,教师只是在相应条件下某条法规的实施者,只要条件适合,惩戒措施选择得当,教师没有任何责任。
比如,根据台湾学者秦梦群的梳理,美国主要的教育惩戒形式有:训诫、剥夺权利、留校、学业制裁、短期停学、长期停学、惩戒性转学、在家教育、体罚(这条逐渐被多数州废除,在允许体罚的州,对体罚的方式和程度也有详细的规定)等九项。各州对各种惩戒措施都有详尽的描述,对适用情境也有详细规定,教师可严格地依规选择相应的惩戒形式。
同时,对于已经作出的惩戒行为是否合法,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可用来对教师不当的惩戒行为进行追责或对合法的惩戒行为进行免责:(1)惩戒条文都要事先告知学生;(2)说明理由并听取学生的陈述,给学生申辩的机会;(3)要有惩戒记录;(4)禁止教师单独体罚学生。这些很可能都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用一些教训换来的条文。
03
让学生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这本身就是一种教育
在英国,《2006教育与督学法》规定,教师有权通过身体接触管束不守规矩的学生,教师的惩戒手段一般包括:室外立正反思、罚写作文、周末不让回家、让校长惩戒、停学等。某些公立学校还可设有惩戒室(Punishment Room),犯严重错误的学生将在这里接受处罚。惩戒手段都有相应的原因和适用情况,如无故旷课会受到严厉批评,还可对其父母处以5000英镑以下的罚款。
在谈到这样做是否剥夺了学生受教育权的问题时,英国教育学者一般多认为,如果从广义上理解教育,让学生对自己所犯的错误在特定的情境中进行反思,让学生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这本身就是一种教育。
德国的教育惩戒形式分为教育性措施和维持秩序措施两种,视学生犯错的严重程度决定使用哪种措施。教育性措施通常针对犯错程度较轻的学生,通过教师与家长谈话的方式,批评责备学生的不良行为,如果需要也可取消学生参加学校集体活动的权利等。维持秩序措施则是对严重违反学校校规的学生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方式有书面告诫、转班、暂时离开学校、退学或开除学籍(义务教育阶段不准退学、开除学籍)等,若干对学生产生重大影响的维持秩序措施如停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必须有法律或法律授权的根据。
惩戒权这个教育手段不是万能的,但是必要的,是一道底线。期待国家尽快开展“教育惩戒权”立法可行性研究,希望这项工作从理论讨论到规范立法到试点改进的整个过程都对全社会公开,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广泛讨论,尤其是法律界人士、教育界专家、学者以及一线教师、家长都应参与。必要时也可借鉴国外的成就经验和教训,完善我们自己的教育管理体系。
如果法律条文出台后,也一定要广而告之,让全社会都真正了解何为惩戒权,何时使用惩戒权,如何使用惩戒权,防止道德绑架和非理性的以讹传讹。就像普法工作一样,科学而实事求是的宣传才能反映惩戒权的实质;而只有深入人心,它才有防患未然的力量。
(作者单位系北京市第四中学)
文章来源 | 《人民教育》2018年第18期
责任编辑 | 程路
微信编辑 | 陈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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